❶ 特定之严刑。
❷ 犹兴讼,挑起诉讼。
引 《汉书·王尊传》:“律无妻母之法,圣人所不忍书,此经所谓造狱者也。”颜师古 注:“非常刑名,造杀戮之法。”
引 宋 陆游 《跋义松》:“然草木无知,造物无心,太平无象,其所感犹如此,则是邑之民,其有以不友不敬至庭造狱者乎?”
1.特定之严刑。 2.犹兴讼,挑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