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库 题库

【简答题】

二、(本题15分)
案情:某市退休职工刘某欲办一个制砖厂,但缺乏资金。经别人介绍,与蒋某相识。1997年10月20日双方达成借款协议,协议规定借款金额8万元人民币,期限6个月,利息2分。蒋某担心将来刘某所办的砖厂经营不好,出现亏损无法还债,就要求将刘某所有的正在运营的"拉达"牌出租汽车一辆以及刘某家中的贵重电器进口彩电和冰箱作为抵押物进行抵押。这部分关于抵押的内容也写入合同中,双方在合同上签字,蒋某于合同签订当天去银行取出8万元交于刘某。但事后双方未能去有关部门办理抵押物登记手续。蒋某的家人认为刘某抵押的汽车、彩电、冰箱均使用过,实际价值远不值8万元,此借款风险太大,蒋某遂于同年11月25日要求刘某补充抵押。刘某求助于其外甥王某,请求王某给想办法,王某同意以其所有的正在营运的日本"尼桑"牌出租小轿车为抵押物抵押给蒋志刚。王某与蒋某订立了抵押合同,双方约定如果刘某到期不能归还向蒋某借的8万元及利息,可将王某所有的"尼桑"牌小轿车变卖,所得款项偿还蒋某。此抵押合同为原合同的补充内容。第二天,王某和蒋某带着协议及有关王某的汽车证明去当地车辆管理所办理了抵押物登记。
后来,刘某的砖厂由于所生产的砖出现严重的质量问题,被当地质量监督部门、工商部门的联合执法检查组勒令停止生产,并随即被吊销营业执照。这期间,刘某已欠下近十万元的债务。为偿付外债,刘某将自己的"拉达"牌小汽车以3万元的价格出卖给欲经营出租车业务的张某,双方依法签订了转让协议,张某已付车款给刘某,双方到当地车辆主管部门、工商部门、公路管理部门办理完一切汽车过户手续。刘某也将家中值钱电器卖掉以偿外债,其中彩电、冰箱以1.5万元的价格卖给邻居赵强,款项已付,电器也已支付。在此期间,王某的"尼桑"小轿车一日因雪天路滑,被别的汽车撞毁,车辆报废。保险公司调查取证确认为保险责任,赔偿给王某保险金5万元。
1999年4月20日,借款协议到期,蒋某要求刘某偿还借款及利息,未果。以后多次索债,也未得到偿还。并得知刘某已将抵押物转让,王某汽车撞毁,于是蒋某诉至法院。
问题:
1.对刘某所有的"拉达"牌出租汽车设定的抵押是否有效成立?
2.对刘某所有的彩电、冰箱设定的抵押是否有效成立?
3.刘某将"拉达"牌汽车、彩电、冰箱分别出卖给他人后,蒋某能否对这些财产进行变卖、优先受偿从而实现抵押权?
4.对王某所有的"尼桑"牌小轿车设定的抵押是否有效成立?
5.王某的"尼桑"牌小轿车被撞毁并取得保险金赔偿后,蒋某可主张什么权利?

参考答案

二、(本题15分)
1、对刘某所有的"拉达"汽车设定的抵押没有成立。
2、对刘某所有的彩电、冰箱设定的抵押有效成立。
3、刘某将汽车、彩电、冰箱分别卖与他人后,蒋某不能对这些财产进行变卖,实现抵押权。4对王某所有的"尼桑"汽车设定的抵押有效成立。
5、蒋某可以从王某获得的5万元保险金主张优先受偿的权利。
分析:
1、根据《担保法》第41条、第42条的规定,当事人以航空器、船舶、车辆抵押的,应当到运输工具的登记部门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也就是说,对于车辆的抵押,我国法律规定是以登记作为生效要件,不登记则抵押合同不发生法律效力,抵押权也没有发生。本案中,对王某所有的"拉达"牌汽车设定抵押,双方当事人未到有关部门登记,故对"拉达"汽车设定的抵押未生效。
2、《担保法》第43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以其他财产抵押的,可以自愿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也就是说,凡是以《担保法》第42条规定以外的财产进行抵押时,登记并非这些抵押合同的生效要件,登记与否由当事人自行选择,法律无强制要求,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而非登记之日起生效。本案中,尽管对王某所有的彩电、冰箱设定抵押并未登记,但由于登记非这类财产抵押的生效要件,故此抵押在合同签订时就有效成立了。
3、根据《担保法》第41条、第42条的规定,登记乃车辆抵押的生效要件,本案中对"拉达"牌汽车设定抵押时未进行有关登记,抵押未成立,合同当事人之间,也不存在抵押权,即蒋某对"拉达"牌汽车并无抵押权。因此,该汽车合法转让给他人,蒋某不得主张其抵押权。根据《担保法》第43条第1款的规定,登记不是彩电、冰箱等财产设定抵押的生效条件,因此本案中对彩电、冰箱设定抵押有效成立,蒋某为抵押权人。但是,根据《担保法》第43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未办理抵押物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本案中刘某已将彩电、冰箱转让给其邻居赵强,赵强为该财产的合法所有人,相对于抵押合同的当事人蒋某和刘某而言,乃第三人。故抵押人蒋某不得对抗第三人,即不得主张变卖抵押物,优先受偿从而实现其抵押权。
4、根据《担保法》第41条、第42条的规定,当事人以航空器、船舶、车辆抵押的,应当到运输工具的登记部门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本案中,对王某所有的"尼桑"牌小轿车设定抵押时,双方当事人即王某和蒋某去当地车辆管理所办理了抵押物登记,从登记之日起,此抵押有效成立。
5、《担保法》第58条规定:"抵押权因抵押物灭失而消灭。因灭失所得的赔偿金,应当作抵押财产。"《担保法解释》第80条第1款规定,在抵押物灭失、毁损或者被征用的情况下,抵押权人可以就该抵押物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优先受偿。这就意味着,抵押权人对原抵押物的抵押权,在原抵押物灭失后,转变为对抵押物灭失而获得的赔偿金的抵押权。本案中,原抵押物"尼桑"牌小轿车因被撞毁而灭失,但保险公司已偿付5万元的保险金,蒋某对这5万元保险金有抵押权,故可对此5万元保险金主张优先受偿,即优先偿还刘某欠蒋某的债务。

相关试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