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答题】
中国公民王某就职于国内A上市公司,2011年收入情况如下:
(1)在国内另一家上市公司担任独立董事,3月取得该公司支付的上年度独立董事津贴35 000元。
(2)5月赴国外进行技术交流期间,在甲国演讲取得收入折合人民币12000元,在乙国取得专利转让收入折合人民币60000元,分别按照收入来源国的税法规定缴纳了个人所得税折合人民币1 800元和12 000元。
(3)5月在业余时间为一家民营企业开发了一项技术,取得收入40 000元。同时通过有关政府部门向某地农村义务教育捐款10 000元,取得了相关捐赠证明。
(4)6月与一家培训机构签订了半年的劳务合同,合同规定从6月起每周六为该培训中心授课l次,每次报酬为1200元。6月份为培训中心授课4次。
(5)7月转让国内C上市公司股票(非限售股),取得转让净所得l5 320.60元,同月转让在香港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某境外上市公司股票,取得转让净所得折合人民币180000元,在境外未缴纳税款。
(6)10月开始被A上市公司派遣到所属的某外商投资企业工作,合同期内作为该外商投资企业雇员,每月从该外商投资企业取得薪金18 000元,同时每月取得派遣公司发给的工资4 500元。
(7)A上市公司于2011年11月与王某签订了解除劳动关系协议,A上市公司支付已在本公司任职8年的王某经济补偿金115 000元(A上市公司所在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25 000元)。
2012年1月张某找到某税务师事务所咨询下列内容:
(1)3月取得的独立董事津贴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2)5月从国外取得收入应在国内补缴的个人所得税。
(3)某民营企业5月支付王某技术开发费应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
(4)计算培训中心6月支付王某授课费应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
(5)王某7月转让境内和境外上市公司股票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6)王某10月从外资企业及派遣单位取得收入时应扣缴及补(退)的个人所得税。
(7)公司ll月支付王某经济补偿金应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
请代注册税务师事务所回答以上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