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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

简述共同海损的概念及成立条件。

参考答案

共同海损是指在同一海上航程中,船舶、货物和其他财产遭遇共同危险,为了共同安全,有意、合理地采取措施所直接造成的特殊牺牲,支付的特殊费用。共同海损成立的条件如下
(1)必须是共同的、真实的危险;
(2)必须有意采取了合理的措施;
(3)损失必须是直接的、特殊的、异常的。
简述出票人、收款人、付款人、背书人、被背书人、承兑人、保证人、被保证人的概念。
出票人:签发票据并将票据交付收款人从而创设票据的人,出票人属于票据关系中的义务主体。
收款人:记名票据上最初的持票人,也就是出票人在票据上明确记载的权利人。属于权利主体。
付款人:汇票和支票中出票人记载的,将来有可能对票据付款的人。一般讲,付款人属于票据关系中的关系主体,但是远期汇票的付款人如果在票据上为了承兑行为,即成为票据债务人,属于义务主体。
背书人:在票据背面或粘单上记载一定事项,从而将票据转让给他人或者将票据权利授予他人行使的人。背书人首先应该是持票人,背书后应对被背书人票据权利的实现负担担保义务,属于义务主体。
被背书人:经背书人所为的背书行为而取得票据的人。如果被背书人是最后的持票人,属于权利主体。
承兑人:在远期汇票上记载一定事项,表示在票据到期日无条件支付票据金额的人。承兑人在为承兑行为之前为付款人,付款人属于关系主体;在为承兑行为之后,付款人变成承兑人,成为义务主体。
保证人:在票据上记载一定事项,以担保某一票据义务人履行票据义务的人。保证人在作保证行为之前不属于票据当事人,在为保证行为之后才成为票据义务主体。
被保证人:被保证人是保证人所担保的对象,是票据上的义务主体。如果保证人未指明被保证人,已承兑的票据,以承兑人为被保证人;未承兑的或无需承兑的票据,以出票人为被保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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