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答题】
某位于市区的房地产开发公司为内资企业,公司于2009年1月~2011年12月开发“古城花园”住宅项目,发生相关业务如下:
(1)2009年1月通过竞拍获得一宗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记载总价款l7000万元,并规定2009年3月1日动工开发。由于公司资金短缺,于2010年5月才开始动工。因超过期限l年未进行开发建设,被政府相关部门按照规定征收土地受让总价款20%的土地闲置费。
(2)支付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和间接开发费用合计2450万元(不含资本化的利息)。
(3)2011年3月该项目竣工验收,应支付建筑企业工程总价款3150万元(不含资本化的利息),根据合同约定当期实际支付价款为总价的95%,剩余5%作为质量保证金留存两年,建筑企业按照工程总价款开具了发票。
(4)发生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共1200万元,向商业银行借款的利息支出600万元,其中含超过贷款期限的利息和罚息150万元,已取得相关凭证,根据规定,其中的400万元(含超过贷款期限的利息和罚息50万元)需要资本化计入开发成本。
(5)2011年4月开始销售,截止2011年12月底全部销售,共取得收入45000万元。
(其他相关资料:①当地适用的契税税率为5%;②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为7%;③教育费附加征收率为3%;④其他开发费用扣除比例为5%。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按序号回答下列问题:
(1)在计算土地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时,对缴纳的土地闲置费是否可以扣除?
(2)在计算土地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时,未支付的质量保证金是否可以扣除?
(3)在计算土地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时,对公司发生的借款利息支出如何进行税务处理?
(4)如果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计算应纳的土地增值税?
(5)纳税人按规定预缴土地增值税后,清算补缴的土地增值税,在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内补缴的,是否需要加收滞纳金?
(6)如果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的部分房地产转为企业自用,且产权发生了转移,是否征收土地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