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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

甲、乙均为某电子有限公司的董事。1999年10月,甲、乙又与公司外人员丙合伙开办了一个无线电厂,从事收录机的生产,其产品与电子公司的产品相同。2000年2月,电子公司发现甲、乙的这一行为,经股东大会表决,免去了两人的董事职务,并要求两人将其经营无线电厂所得共计32万元交给公司。两人当场拒绝,公司遂诉至法院。
问:①甲、乙的行为是否违反了法律的规定?②应如何处理?

参考答案

①甲、乙的行为违反董事竞业禁止的义务。公司法规定,董事、经理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同类的营业。
②公司法规定,从事上述营业活动的,所得收入应归公司所有。所以甲、乙应将经营无线电厂所得32万元交给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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