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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

    案情:王某(女)与李某(男)于1998年结婚后居住在某省A市C区。2003年1月,李某去B市打工并一直居住在该市D区。2004年5月,李某向自己所在的B市D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王某离婚,D区法院裁定不予受理。
    李某回到A市后,向A市C区法院起诉与王某离婚。C区法院受理后,李某找到律师杨某进行咨询。杨某看了案件材料后,第二天向李某讲了法院将会判决离婚的意见;李某向杨某表示,某律师想代理其诉讼;杨某当即对李某说,该律师所承办的案件85%都打输了,同时向李某示意其同学在A市C区法院某庭当庭长。李某深信无疑,决定委托杨某代理诉讼。李某因为不愿与王某见面,向法院申请不出庭,C区法院予以准许。
    C区法院公开审理了此案。在开庭审理中,李某的诉讼代理人杨某称,李某要求离婚的原因,是王某所生的孩子与李某没有血缘关系,但未提供任何证据;王某承认自己所生的孩子不是李某的,但表示双方依然存在感情,不愿意离婚。C区法院经过审理,判决不准予离婚。李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A市中级法院认为王某已承认孩子非与李某所生,就表明两人感情确已破裂,应当判决离婚。遂于2007年4月作出二审判决,准予离婚,其中明确了孩子的抚养权和财产的分割。
    王某认为其与李某的感情并未破裂,法院的离婚判决存在问题,2007年6月向A市检察院提出申诉。A市检察院经审查认为,A市中级法院认定事实不清,准予离婚的判决存在错误,财产分配也明显不当,且对李某私存的存款部分未进行分割,拟以本院名义通过审判监督程序要求法院纠正错误判决。
    问题:
    1.对于李某的起诉,B市D区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是否正确?为什么?
    2.请评价C区法院在本案一审中的做法是否合法?为什么?
    3.王某承认孩子非与李某所生,属于自认吗?为什么?
    4.A市中级法院的做法是否合法?为什么?
    5.A市检察院通过何种程序以及对哪些事项可要求法院进行再审?为什么?
    6.律师杨某有哪些行为违反了律师职业道德?

参考答案

1.D区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是正确的。因为李某是原告,应该向被告王某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并且其也不符合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的条件。
2.(1)法庭准许李某不出庭的做法不合法。因为离婚案件属于当事人不到庭就无法查清案情的案件,双方当事人无特殊理由,均应亲自到庭。(2)C区法院公开审理案件的做法合法。因为离婚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时,人民法院可以不公开审理,而当事人未申请则可以公开审理。本案当事人并未申请,故可以公开审理。
3.王某承认自己所生的孩子不是李某的,其在证据中不属于“自认”的范畴,因为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案件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但涉及身分关系的案件除外。
4.二审法院的判决是不合法的。因为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应当判决离婚的,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与子女抚养、财产问题一并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而不能直接作出判决,否则将损害当事人的审级利益。
5. A市检察院要提请上一级检察院向该省高院提起抗诉,不能直接提出抗诉。因为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检察院抗诉只能是上级检察院对下级法院的判决提出抗诉,同级之间抗诉只能发生在最高检察院和最高法院之间。检察院抗诉只能就财产分配明显不当的部分进行抗诉。离婚部分的判决,不适用再审程序;检察院抗诉只能是事后抗诉,未分割的财产,由于没有判决存在,检察院不能抗诉,只能由当事人另行起诉。
6. 律师杨某的下列行为违背了律师职业道德:(1)杨某看了案件材料后,第二天向李某讲了法院将会判决离婚的意见。该做法属于向委托人就案件结果作出承诺,且没有表明该判断仅是个人的意见;(2)杨某在李某欲委托其他律师的时候说,该律师所承办的案件85%都打输了,此做法属于贬低同行业务能力,违背了业务推广原则,属于不正当竞争;(3)杨某向李某示意其同学在A市C区法院某庭当庭长,该做法暗示其与司法机关的特殊关系,违背了律师职业的业务推广原则。(司法部给的参考答案是:对案件进行胜诉分析的意见而未表明是个人意见;诋毁其他律师;向当事人暗示与法官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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