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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

    材料:原告甲公司起诉被告乙公司返还货款100万元,并承担违约金10万元,赔偿利润损失8万元。乙公司答辩称:拖欠100万元货款是事实,但甲公司客观上并没有受到任何实际的损失,10万元违约金过高,利润损失更不属于赔偿范围,所以不同意支付违约金和赔偿利润损失。
    法官李某在审理该案时发现,双方的合同签订于5年之前,乙公司的货款支付义务发生于3年之前,而没有任何证据证明甲公司在此3年中向乙公司主张过债权或者乙公司表示过愿意偿还货款,事实上已经超过诉讼时效。但是,被告乙公司只是提出违约金和利润损失过高的答辩意见,而未提出已超过诉讼时效的抗辩。
    关于此案,第一种观点认为法官李某应当提醒或告知被告提出诉讼时效的抗辩,第二种观点认为法官李某不应当提醒或告知被告提出诉讼时效的抗辩。
   问题1:
   如赞同第一种观点,请根据上述案情和相关法律的规定进行论述。
   问题2:
   如赞同第二种观点,请根据上述案情和相关法律的规定进行论述。
   答题要求:
   1.在综合分析基础上,提出观点并运用法学知识阐述理由;
   2.观点明确,逻辑严谨,论证充分,文字通顺;
   3.不少于500字,不必重复案情。《民法通则》
   参考条文:
   ※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百三十八条规定: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参考答案

    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的规定,笔者将诉讼时效定义为,权利人如果在一定期限内不行使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其民事权利的请求权,就丧失该请求权的法律制度。关于诉讼时效的适用,主要就是法院可否依职权主动援引诉讼时效?
    对这个问题,我国《民法通则》关于时效的问题中没有作出规定,所以在实务当中就出现了两种不同的做法:一种是法院主动援引诉讼时效,尽管当事人没有提出诉讼时效的问题,法院查明后发现时效届满以后,对此作出相应的判决。另一种做法是,法院不主动援引诉讼时效,当事人主张了,法院会适用;如果当事人没有主张,法院不依诉讼时效届满为理由来作出裁判。在《民法通则》刚颁布的时候,大部分的法院是主动援引诉讼时效的,但是现在逐渐的开始不再主动援引诉讼时效了。
    2008年8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条明确规定:“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不应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及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关于诉讼时效是否能由法院主动援引适用,才告一段落。笔者赞同多数学者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观点,即法院无权主动适用诉讼时效,必须由当事人提出后才能进行审查。具体理由如下:
    第一,法官不得主动适用时效是大多数国家的立法和判例的通行作法。虽然前苏联民法典要求法官主动援用,但在前苏联解体后,1994年俄罗斯通过的《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199条却作出规定,即“法官仅根据争议一方当事人在法院作出判决之前提出的申请适用诉讼时效。”我国《民法通则》对此问题虽然没有明确规定,但在解释上应与多数国家的通行作法相一致,这样才能符合时效制度的发展趋势。
    第二,法院主动适用诉讼时效,是对当事人处分权的过分干预。诉讼时效届满,义务人就取得了一种可以不再履行其义务的利益,权利人如提出请求,义务人可进行有效的抗辩。既是一种利益,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应允许当事人自由处分,换言之当事人对诉讼时效主张与否,是对其时效利益的处分,这种处分既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也没有侵犯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因此,人民法院不应主动干预,否则就破坏了私法自治原则。
    第三,法院审查时效以当事人主张时效利益为前提,有利于法律与道德的融合。时效完成后,权利人的请求权并不绝对丧失,这要取决于义务人是否行使其时效抗辩权。如果义务人行使该项权利,表明其对时效利益的主张,法院应给予审查,以实现诉讼时效制度的目的;如果义务人不行使该项权利,可能是基于良心的感召,愿意放弃时效利益、向权利人作出履行,此时如果法院强行适用时效,对权利人作出败诉判决或者驳回起诉,这是有悖于诉讼时效制度的宗旨的。
    总之,无论你把诉讼时效这个制度的价值定的有多高,它毕竟仅仅直接在当事人之间发生法律效力,也仅仅直接涉及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分配,并不关系到国家利益、社会利益、第三人利益这样一些问题。只要涉及当事人利益的事项,就应当由当事人自己来主张,法院没有必要进行干涉。从这一点上来讲,法院不应当依职权主动援引诉讼时效而作出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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