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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

运用行政法基本理论分析该案中的政府行为。

参考答案

有权利必有救济,有损害必有赔偿,这是法之公理。法律上为了“责得其人”,要讲一个因果关系,即某人的侵权行为导致该损害后果发生,侵权者要对其行为负责,予以赔偿。
在日常生活中,每日每时发生无数的交易行为,大部分的交易不需要登记。因为这原本就是生活的常态,无须国家来“指手画脚”。因此,无须登记是原则,须经登记则是例外。这种例外专指特殊的交易。
房产过户需要登记,是因为不同于一般物品,房产属于不动产,其价值一般较高,作为一种稀缺资源,房产很容易成为侵权对象。所以一般物品以占有为所有,以交付为转让。而房产等不动产,甚至包括某些具有重要价值的物品,不仅要占有、交付,而且要登记。
上述分析表明,房产登记是有关国家机关的法定职责。这种法定职责,一是在于通过登记了解、掌握有关房产的信息,这种信息是一种公共信息,它无论对于管理部门还是普通民众,都是有益且不可缺少的;二是在于保证交易安全,维持市场秩序。本案购房者正是基于这一点对国家机关的信任,才坚持必须登记才付款。由此看来,购房者的损失与有些机关不尽其审查义务之间有着因果关系。而且在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中较为重要的原则是:诚实守信原则,即一要行政信息真实、准确、可信;二要保护公民信赖利益。另一个是权责统一,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只有政府行政时勇于承担其责任,普通民众才能真正信赖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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